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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贫困县通村道路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3-30浏览次数: 字号:[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贫困县通村道路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3163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贫困县通村道路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7日                        

                                                      

甘肃省贫困县通村道路和农村安全饮水

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贫困县市区通村道路、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发挥资金效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国开行贷款开展通村道路和安全饮水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村道路、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专项资金用于我省贫困县市区通村道路和农村安全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封闭管理。

  第三条 甘肃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扶贫开发公司”)是通村道路、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归集、管理与监督,参与项目的规划制定、评审和验收,对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实施回购。

  第四条 甘肃省交通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交通投资公司”)、甘肃省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水务投资公司”)负责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

  第五条 县级政府是项目实施的主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的指导监督,确保招投标活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县级财政部门设立县级项目管理部(以下简称“县级项目部”),统一承接和管理资金。

第二章 资金归集及用途

  第六条 通村道路、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专项资金包括:

  (一)中央补助和省级安排的资金,以及整合的其他扶贫专项资金。

  (二)国开行专项贷款资金。

  (三)项目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他资金。

  第七条 归集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投入和贷款还本付息。国开行专项贷款用于项目建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项目实施方案与归集的专项资金规模相匹配。

  第八条 省财政将归集范围内的财政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资本金投入和贷款还本付息计划,划拨至省扶贫开发公司账户。

第三章 资金流程

  第九条 省扶贫开发公司按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分批次分别与省交通投资公司和省水务投资公司签订《BT投资建设和转让回购协议》。

  第十条 省扶贫开发公司根据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向省交通投资公司、省水务投资公司拨付项目建设期所需资本金,由省交通投资公司、省水务投资公司向国开行申请贷款。

  第十一条 省交通投资公司、省水务投资公司根据省扶贫开发公司提供的资金用款计划、项目前期批复及施工合同,将项目资本金和贷款资金拨付县级项目部在国开行设立的专户。

  第十二条 县级项目部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封闭运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县级项目部按照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对项目实施单位用款申请进行审核,采取报账方式付款。

  第十四条 报账程序。

  (一)项目工程预付款拨付。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银行预付款保函等向县级项目部提出用款申请,经县级项目部审核后,支付不超过该项目工程合同金额10%的工程预付款。

  (二)项目建设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监理部门核实的工程进度报告、税务发票等,向县级项目部申请报账,经县级项目部审核后拨付资金。

  (三)工程质保金预留及拨付。工程质保金按照工程合同金额10%预留。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验收报告和合同约定等,由县级项目部审核拨付质保金。

第四章 付息与回购

  第十五条 省交通投资公司、省水务投资公司按季向国开行付息。在收到利息通知单后,向省扶贫开发公司提出申请,省扶贫开发公司审核拨付利息。

  第十六条 省扶贫开发公司根据归集资金的规模对项目进行回购。回购资金由省扶贫开发公司拨付到省交通投资公司、省水务投资公司在国开行开立的专户,由省交通投资公司、省水务投资公司偿还国开行贷款本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级项目部按月向省扶贫开发公司和省交通投资公司、省水务投资公司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国开行甘肃分行按月向省扶贫开发公司抄送项目贷款拨付和资金报账情况。

  第十九条 省扶贫开发公司对县级项目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使用接受省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扶贫、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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