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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30浏览次数: 字号:[ ]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发改收费〔2014〕119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

(三)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

(五)考虑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

(六)在自然地理环境相似的地区,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制定歧视性收费标准。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收费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三、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相关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

六、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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