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水务局

slj.lanzhou.gov.cn

兰州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监督举报受理处置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3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区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提高市县水务部门行业监管水平,解决工程运行管护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畅通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渠道,全天候受理处置各类反馈问题,规范受理处置监督举报工作全过程,经研究,制定《兰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监督举报受理处置管理制度》(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兰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监督举报受理处置管理制度》(暂行)

  

                                兰州市水务局

                                2020年5月19日

 

兰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监督举报受理处置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提高水务部门行业监管水平,解决工程运行管护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畅通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渠道,全天候受理处置各类反馈问题,规范受理处置监督举报工作全过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农村饮水安全监督举报按照“统一受理、按责分办、分级负责、分类处置、限时办结”原则,受理处置来源于市级投诉监督电话、邮箱、甘肃农村饮水微信公众号、省水利厅、12345转办件。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监督举报受理范围为:农村饮水安全政策解答、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问题、农村供水服务问题、农村供水水质问题、农村饮水安全意见建议等。

不予受理内容: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农村饮水安全事项。

第四条 县区水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监督举报相关工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更加具体的制度,按照职责做好监督举报受理处置工作,指导各供水单位、乡镇、村社做好监督举报工作。

第二章  受理分办

第四条 市水务局农村人饮科负责统一受理市级农村饮水安全监督举报电话、邮箱、甘肃农村饮水微信公众号、省水利厅、12345转办件问题,并按规定分办答复。

第五条 对于举报问题,市水务局农村人饮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分给相关县区、单位办理,并跟踪统计办理进展。对于咨询类问题,应当按照《水利部农村水电司、国务院扶贫办财务司、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评价若干问题解答》和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验收评价标准》的通知(甘脱贫领办发〔2019〕76号)直接答复,或在1个工作日内分给相关单位,4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对于举报人重复提交的事项发生地、主要问题基本相同的应合并受理,不在重复分办。

对举报材料主要问题描述不够清晰完整,问题地点不祥,需要举报人作进一步补充后才能判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提交。

对于举报人投诉的重大突发事件,局农村人饮科要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三章 组织办理

第六条 县区政府是落实各类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区水务部门应健全完善县域内农村饮水安全监督举报受理处置机制,着重抓好千吨万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职责范围内举报问题办理,应督促有关乡镇做好千人工程和职责范围内举报问题办理,督促村社做好分散供水工程举报问题办理以及其他有关配合工作。

第七条 相关县区和单位收到监督举报问题转办件后,审核是否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咨询类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并给出相应说明,提交市水务局农村人饮科再次进行分办。

第八条 经审核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办结并反馈市水务局农村人饮科。咨询类问题应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其他问题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反馈办理进展和结果;情况复杂的,报局农村人饮科备案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告知延期理由,延长后总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如确有短期无法解决的问题,据实研究确定办结期限。

第四章  反馈评价

第九条 县区或有关单位办结并反馈后,局农村人饮科视情况对举报人进行满意度回访调查。

第十条 局农村人饮科应当根据举报人的复查请求转请相关县区或单位复查、复核。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受理和办理人员应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除办理相关方外,不得向其他方泄漏举报信息。

第十二条 举报问题相关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由局农村人饮科统一归档管理。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市水务局农村人饮科应对县区水务部门监督举办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服务,应视情况不定期通报举报问题办理情况、监督举报统计分析情况等。

第十四条 对监督举报问题的受理、办理、反馈等超出规定期限的,应按照受理分办、组织办理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督办;回复、调查核实及整改落实情况内容明显错误的,可以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务局可视情况对其进行行政约谈或全市通报:

(一)监督举报渠道不畅的。如举报电话不通、欠费停机,拒接电话全年发生3次的;

(二)对监督举办转办件应付了事,没有实际解决问题、“一答了之”的;

(三)对监督举办问题办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监督举办问题办结后再次发生群体性投诉举报的;

(五)其他需要行政指导的情形。

监督举报办理承办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行政约谈、经行政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者前款情形已经较为严重的,市水务局可以将行政约谈的有关情况予以通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农村人饮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兰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监督举报受理处置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附件.doc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