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兰州市水务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兰州市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局长、副局长个人简历和工作分工; 2.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权责清单; 4.党建情况; 5.预决算情况; 6.人事任免; 7.规划计划; 8.政策法规; 9.民生实事; 10.行政事业性收费; 11.年度信息公开要点; 12.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兰州市水务局”门户网站(http://slj.lanzhou.gov.cn/)、“兰州水旱灾害防御”微信公众号及媒体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市水务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查阅场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查阅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条件说明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水务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市水务局办公室承办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局系统政务公开具体工作。 办公时间: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名城广场4号楼810室 联系电话:0931—8888778,8821850(传真) 邮政编码:730030 网上受理:可通过市水务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进入。 (四)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中国·兰州”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国·兰州”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五)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双方确认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7)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七)申请的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1.行政机关:兰州市水务局 联系电话:0931—8888778 通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名城广场8楼 邮政编码:730030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兰州市水务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1-8888778 通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名城广场8楼810室 邮政编码:730030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